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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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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6〕178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房改〔2005〕609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市房产管理局、民政局、总工会、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全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协调、督促、检查廉租住房的实施情况。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廉租住房政策实施、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以及廉租住房对象的申请、审核、配租方式审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退出廉租住房等工作的落实。市民政局、总工会负责廉租住房对象认定的初审工作。各区房管和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市房产管理局对廉租住房对象进行调查、初审、公示和年度复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一)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照应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关费用的规定》(徐政发〔2002〕93号)的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三)实物配租:对烈属、孤老、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政府提供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普通住房。
每个最低收入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东苑居住区200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廉租住房对象承租的现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政府所有和社会捐赠的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国有资产,由政府委托市房产管理局管理。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全部减免,严格控制面积标准,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减免有关税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资金;
(四)市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以及廉租住房情况合理编制,经市财政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并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低保待遇;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已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以内。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现居住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面积;
(四)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多层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在所在辖区内公示1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和房管处在《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区房管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登记。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15日,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审批。市房产管理局对已登记的申请人,根据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等条件,实行轮候制度。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资格。
(五)签约。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或者实物配租,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公有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继续用于实物配租。
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房屋出租单位(人)签订《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备案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向房屋出租单位(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租;特殊情况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也可以直接发给廉租住房家庭。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
经批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住房租赁补贴。其中无房的按10平方米全额计发,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计算公式:住房租赁补贴额(元)=面积补贴标准(1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实际住房使用面积)。
1人户按2人补,2、3人户按实补,4人户以上的按4人补(几人户是指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人数)。
第十八条 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如实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补贴及租金核减金额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的,其同户籍家庭共同居住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连续三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或者核减租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取消其廉租住房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6个月内退回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贾汪区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及公园、学校、机关等场所建设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配置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管理部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机关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拥有路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第六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

第七条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安装、维修、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单位筹集或吸引其他资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则上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70%、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15%、使用管理单位自筹15%。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全民健身路径主要配置在居民小区、农村乡镇、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的场所。

第十条建设配置全民健身路径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社会辅导员和志愿者,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为健身人群提供体育咨询和科学辅导;
(四)有配套资金,场地进行了必要的硬化(地面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绿化、美化,健身活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已安装的全民健身路径因位置不合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有路径器材质量问题的,由使用管理单位通知生产厂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更换价值相同的路径器材。

第十二条申请安装全民健身路径的单位应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报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路径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为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投资建设配置的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签定使用协议书。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健身器材维护保养,按器材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更新报废。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全民健身路径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路径设施登记造册、妥善维护,接受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全民健身路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需收费的应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按比例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健身路径管理制度或办法,建立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员队伍,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全民健身路径应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对可能因使用不当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健身者因使用健身路径造成伤害的,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的,由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属于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不善(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或未对已损坏器材采取相应措施等)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三)属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建设配置的健身路径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在全民健身路径投资、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下年度适当增加先进单位所在县(市、区)路径投资比例。

第二十四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管理单位,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52号


关于印发《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04年5月11日至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在京主持召开了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确保这些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


  2004年5月11日至12日,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会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主持,公安部治安局和消防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四条输油(气)管道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治安、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和四条管道运营公司的负责人及专家共120人出席研讨会。会议听取了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的汇报,并分组听取了关于西气东输管道、陕京输气管道、涩宁兰输气管道和兰成渝输油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汇报。

  与会代表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急预案框架结构比较科学、合理,内容比较全面、细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及建议如下:

  一、四条输油气管道是关系到安全生产和群众生活安全稳定的重要工程,建议应急预案经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沿线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便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速度。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作为输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工作与当地政府对接的窗口,组织、协调相应的救援工作。

  三、应当强化事故报告的快速和准确。发生A类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部门,同时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

  四、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以地方为主的企地联动机制,明确政府和企业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企业应为地方政府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支持政府决策,形成合力,有效进行事故抢险。

  五、应增加天然气理化特性、天然气的危害表现形式、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有关内容,使有关方面对天然气及其事故的危害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六、加大管道沿线的安全宣传力度,加强对地方基层干部、群众在事故状态下自救、疏散、报警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与地方政府进行联合演练,使有关方面了解和重视应急预案。

  七、建议企业针对管道事故特点,配备专业齐全的抢险设备和人员防护装备。

  八、应针对自然条件恶劣和易发生人为破坏的重点防范地段,分别编制具体、细致、可实施性强的应急预案,为事故处理争取时间,提供指导。

  九、进一步扩大专家选择范围,将主要依赖企业内部扩大至地方相关领域,为更加全面、合理地进行决策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十、预案应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安全预评价和其他有关研究、鉴定、验收成果,并参考国外先进技术,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半径及危害范围做出科学、量化的预测,为事故状态时危险区域隔离、人员疏散等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