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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22:2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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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戏剧屏幕及演出用字;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
(四)机关公文用字,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字;
(五)文体活动、会议用字;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七)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文化、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
(二)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
(四)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三)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四)错别字和自造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名人的墨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型用字;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境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九条 向境外发行的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第十条 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改正。在规定期内确实难以改正的,可暂时在醒目位置上悬挂规范字牌,但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应一律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宜宾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190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和《关于组织做好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5〕57号)的要求,全国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经统计,全国共有14000多人报名参加2005年度考试。

  鉴于报名考试人数较多,时间紧、任务重,为方便考生考试,减轻考生负担,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置考点,各地考试考务工作由各地环保局和人事考试机构共同承担。有关考试考务文件将由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公室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下发。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人事 职业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事部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司。



中国党政代表团访问阿尔巴尼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中国党政代表团访问阿尔巴尼亚公报


(签订日期1966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66年6月28日)
  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首的中国党政代表团,应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的邀请,于六月二十四日至六月二十八日在阿尔巴尼亚进行了友好访问。
  中国党政代表团在访问阿尔巴尼亚期间,受到了阿尔巴尼亚人民、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十分热烈的兄弟般的欢迎。在中国党政代表团访问期间,阿尔巴尼亚人民热烈地表现了对中国人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阿尔巴尼亚的尊贵朋友毛泽东同志的无限热爱和深切敬意。
  周恩来同志率领的中国党政代表团在访问阿尔巴尼亚期间,同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恩维尔·霍查同志,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穆罕默德·谢胡同志,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其他领导同志,就进一步巩固两党、两国关系问题和重大国际问题以及当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工人运动的情况,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非常真诚、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所讨论的问题的观点和立场完全一致。
  会谈期间,双方对讨论的全部问题,再次重申了由穆罕默德·谢胡同志率领的阿尔巴尼亚党政代表团访问中国时于一九六六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国阿尔巴尼亚联合声明中所表达的共同立场。他们再次指出,这一声明对我们两国人民,以及对正在为争取民族解放、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与世界和平,为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为反对以苏共领导集团为中心的现代修正主义而斗争的所有各国人民,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双方相信,周恩来同志率领的中国党政代表团的访问,以及双方进行的真诚的、兄弟般的会谈,是对进一步加强中阿两国人民、两党和两国政府之间的兄弟友谊和牢不可破的团结的新贡献,是对社会主义与世界和平的宝贵贡献。

                     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地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