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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2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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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沪劳保仲发(2008)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


五、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单位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青办事机构是指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以外的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本市市内五区设立的代行派出单位有关职能,但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机构。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青岛办事处”。
境外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经协办)是本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派出单位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拟在本市市内五区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经协办提交单位公函及有关文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单位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予以登记注册,发给注册证书。

第七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必须在固定办公地点挂牌办公。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成建制派驻人员不得超过十人;其他单位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成建制派驻人员不得超过五人。成建制派驻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市内五区招聘。

第九条 经批准成建制派驻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户籍材料和市政府经协办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手续。属于非农业户口的,落常住户口;属于农业户口的,按暂住户口办理。

第十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常住户口,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口,个人不得单独立户,也不得转入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人员变动时以出顶进,先出后进,迁出人员的常住户口应迁回派出所。

第十一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凭常住户口证明和市政府经协办出具的介绍信到市粮食部门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按本市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代审代验手续,并接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经市政府经协办批准,可在规定范围内,为两地间提供经济技术代理服务,并可适当收取服务费。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为本市有关单位提供经济技术代理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的,其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市政府经协办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等事项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十日内报市政府经协办备案。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撤销时,应在撤销前到市政府经协办办理注销登记,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市政府经协办应按有关规定,统一为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发放文件资料,提供信息服务,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二月发布的《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六十天内到市政府经协办办理有关手续。



1992年6月18日
股权出资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陈召利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仅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而对股东能否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如股权、债权等)出资,则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1月14日对外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股权出资终于得以名正言顺。

现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简要介绍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供投资者对外投资时参考。

一、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适格

1.股权必须是股东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外国公司(即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2.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这里应特别关注上述第(四)项“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规定。股权出资的最终法律效果就是股权权属发生变更,因此,投资者如欲以股权出资必须遵守股权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免出现股权出资不能的后果。

二、被投资公司主体必须适格

  股权出资并非适用投资设立所有的企业,仅适用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换句话说,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也是《公司法》第二七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这表明,全部股东不可能全部以股权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必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资资本的30%。

四、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限制更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投资人因同一出资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限制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五、股权出资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也必须履行上述程序。

六、股权出资的缴纳办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二)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遭遇困境,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难度提高的形势下,国家允许股权出资,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便利通道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投资者如能善用股权出资,不仅将大大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将拓宽企业投融资的渠道,无疑将积极推动企业静态资产盘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