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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4-27 17:1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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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5日,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91)财工字第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将此文尽快转发给所属企业及直属各单位,以利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顺利地开展工作。

附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企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企业所得税解缴及返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94)财预字第9号、(94)财税字第009号、财工字〔1995〕54号和(93)财预字第145号文件规定,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参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定期检查企业所得税交库情况,摸清欠交原因,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措施。
2.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54号文件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业共同参与投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关出资比例、分成比例和应返所得税等材料,就地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财政部办理返还事宜。
二、审查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3.负责中央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的审查,查出违纪问题,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文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地处理,并将“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工交司、监督司,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工交各部门(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年度决算的批复,要抄送当地派出机构。
4.年度财务决算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可选择部分企业对社会中介机构查帐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抽查。由财政部指定中介机构查帐的,原则上不再审查其年度决算,如有需要,财政部可委托派出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审批有关财务事项
5.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和有关财务制度,对中央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6.加强对中央工交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由这些直属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种公司和中央工交各部门在各地开办的经营性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7.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文件规定,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各种性质的企业,从国有资产转让、注册资本金来源、企业性质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企业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要纳入中央预算管理。
8.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194号文件规定,各地派出机构要积极帮助、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报当地派出机构审查备案。
9.加强对专项拨款的管理,各地派出机构对财政部拨给中央企事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应及时了解情况,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10.为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企业发生新的潜亏,对中央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等损失的核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6号文件规定,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对企业递延资产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中央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予以审批。
11.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审查中央企业坏帐损失。对企业按规定上报财政审批的坏帐损失金额,大型企业(按统计口径,下同)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下、中型企业在30万元及以下、小型企业在10万元及以下的,报经省级派出机构认真审查后可直接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坏帐损失大型企业在5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在3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在10万元以上的,由派出机构审查签注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12.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文件规定,负责核定中央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宜。
13.按财政部(94)财税字第009号、(94)财工字第406号文件和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中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查企业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等事宜。
14.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工交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行政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并报财政部及有关工交部门备案。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可比照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做好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征管工作
15.按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16.按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和财政部(93)财工字第176号文件规定,负责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缴入库工作。
17.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财综字〔1995〕32号文件规定,负责中央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并对确需减免照顾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当地派出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18.负责财政部授权的其他非税收性中央专项收入的征管工作。
五、做好中央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收益收缴工作。
19.按财政部(94)财工字第295号文件规定,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收缴方案,及时办理缴库,并按月(季、年)编报国有资产收益汇总表,按规定时间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0.加强对中央工交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国有资产转移、损失等事宜予以监督,要及时了解各类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六、建立信息制度
21.各地派出机构除按有关规定向部里报送有关报表情况外,还要围绕宏观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地及时地向部里反映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好的经验和管理不善的事例,并深入解剖一两个有代表性企业,定期写出分析报告,注意发现影响中央财政预算和全局的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以书面材料向部里反映。
各地派出机构审查批准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文件材料,在上报财政部同时,应抄送有关中央工交部门备案。
国务院各工交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派出机构的工作,在对所属企业下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专项拨款和涉及劳动工资等内容的有关文件时,请抄送各地派出机构。
本规定所指工业交通企业,包括中央国有供销企业以及归口工业部门管理的医药、烟草商业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74号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74号
2001年5月29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央各转制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为做好中央转制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2、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二ОО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现行规定,现制定中央所属科研院所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央文件规定转制为企业的中央所属科研院所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及其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自按国家规定时间转制之月起,按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自单位按国家规定时间转制之月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7%,今后随全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关于个人帐户
转制单位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1%。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划入,今后随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降至3%;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关于补建在职职工个人帐户问题
为使职工在转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够平稳过渡、顺利衔接,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关于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的规定,补缴自1992年10月1日起至转制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规定比例补缴自1998年7月1日至转制上月,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及单位补缴费用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补缴办法:1992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补缴1992年10月1日至单位转制上月个人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补缴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单位转制上月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历年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 为2%;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为5%;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6%。
单位补缴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的比例:19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6%;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5%。

五、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六、关于退休审批问题
(一)转制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渠道实行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表式附后)。
(二)转制单位申报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按照《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问题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根据劳社部发2号文件和国办发71号文件规定,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585元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内列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标准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没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进行核定,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离退休待遇由单位继续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4.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5.根据《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的有关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6.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工[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支付。
为减轻转制单位负担,便于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办法: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大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可按没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小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如果将事业费每年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基本养老金的差额,也可按没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事业费每年全部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基本养老金仍存在资金缺口的单位,其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转制单位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费一次核定后不再变更。
(二)转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补建了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转制单位,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执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规定的办法。
未补建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转制单位,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中“N”计算到国家规定转制时间的上月;“C0/C1”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单位转制当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保留两位小数);计算“S”时,“C1、C2…C5”为转制当年、转制前一年…转制前五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X1、X2…X5”为国家规定的转制时间当年、转制前一年、…转制前五年职工本人应缴费工资。未补建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需向属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报送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本人从转制当年推至转制前五年的应缴费工资基数,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装入职工档案。应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认不得变更(核准表式附后)。
为使事业单位计算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算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5年过渡的办法。转制当年至转制第五年期间退休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照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按劳社部发2号文件和国办发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次核定不再变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转制单位转制当年至第五年拨付补贴的比例: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 0%。五年过渡期内,转制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事业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水平封定在国家规定的转制时间的当月(审批表式附后)。转制第六年起,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

八、关于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转制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依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九、按照中央文件规定,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转制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十、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

附表: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过渡性养老金”封定部分核定表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过渡性养老金”封定部分核定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名称: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龄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社会保障号码  
职务工种   核定的连续工龄 年另 个月
实际缴费年限 年另 个月 至转制上月连续工龄合计 年(计算到月)
按照京劳险发[2001]74号文件规定核定的年应缴费工资基数
1995年就缴费工资基数合计 元 1996年就缴费工资基数合计 元
1997年就缴费工资基数合计 元 1998年就缴费工资基数合计 元
1999年就缴费工资基数合计 元 2000年就缴费工资基数合计 元
全部应缴费月数合计(n) 月 全部间断缴费月数合计 月
按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封定部分合计
公式中:(S×N×1%) 元
本人意见(签字或签章) 单位意见(签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注:1、本表适用于按科技部等四部委劳社部发[2000]2号、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国办发[2000]71 号文件规定的转制单位。
2 、本表填写完毕,需经本人确认、单位签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签章后,装入职工个人挡案,做为职工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适用于原科技部、建设部所属科研、勘察设计事业转制单位)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名称: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年龄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社会保障号码      
退 休 时 间   年   月 居 住 地 址 省(市)
职 务 或 工 种 从事特
殊工种 名称   因病提前退休 病因  
视同缴费年限   年   个月 时间   鉴定号  
实际缴费年限   年   个月 全部缴费年限   年   个月
至转制上月缴费 年限合计(N)(计算到月)   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C0)   元
转制当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   元
按市政府98年第2号令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封定值(S×N×1%)     C0    
  C1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   元 其中:个人缴费本息合计   元
按2号令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按原事业单位封定转制当月水平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基础 养老金 计发比例 % 计发办法文件的文号  
计发金额   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   元 封定的计发基数 元
“过渡性养老金”
G=(S×N×1%)×(C0/C1)   元 计发比例 %
计发的养老金 元
综合性补贴   元 各种补贴 元
基本养老金总额   元 基本养老金合计 元
加发补贴的比例   金额 元 统筹支付部分合计 元
企业或单位意见 主管单位审批意见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注: 本表至2005年10月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意见

安监总规划[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 4号,以下简称《决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用科技支撑和引领安全发展,在安全生产领域全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五要素”的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创新观念,以科技引领安全发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从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出发,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方针,对我国今后15年的科技发展做了全面部署。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划纲要》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为当前和今后15年的安全科技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更加明确了安全科技的地位、作用、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树立创新观念,以科技引领安全发展,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安全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培养高水平的安全科技人才,形成有利于安全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手段创新,创造本质安全化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科技人员务必深刻认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创新观念,切实把“科技兴安”战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大事抓好。

  二、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树立安全科技自主创新观念,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在今后15年内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瓶颈问题,力争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通过协力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关键技术,并促进其产业化,加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力度,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与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制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对《“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进行修订。要突出一个创新观念,集中体现理论创新、隐患治理、重大重点项目研究、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标准战略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研发等六项任务,制定资源整合、科技投入、人才培养、激励引导等四项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行业应根据《建议》和《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各自安全科技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并努力争取将安全科技规划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当中。

  (二)创新安全生产理论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对理论的迫切需要,以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为突破口,重点围绕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典型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及动力学演化规律,安全经济及管理理论,安全生产社会科学等方面开展研究,加大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的力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为国家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微观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提供指导。

  (三)加大事故隐患诊断、治理技术研究

  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的灾变因素和危险源特性,开展事故隐患诊断、鉴别、分级以及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等先进技术的研究,为重大危险源监测与事故预警和防范、安全监管监察等工作奠定基础。

  (四)推进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根据《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安全生产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有关科研力量,积极做好科技项目的储备工作,积极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进矿井瓦斯、突水、动力性灾害预警与防控技术研究,燃烧、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工业事故防控与救援技术及相关设备研究开发等重点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项目批复原则,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等已获国家批准立项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行业也要根据实际工作的安全科技需求,组织、凝练重点科技项目,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支持。

  (五)做好安全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和推广工作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和企业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发挥骨干作用,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及时跟踪安全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对成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引进、推广,并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集成和再创新工作,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及时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通过组织多类(项)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重点推广,建立一批安全技术示范工程,以科技示范促进本质安全化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

  (六)加强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现有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全面的调研和清理,分析现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程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安排工作计划,分清轻重缓急,进一步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程的修订和制定。

  (七)研发和推广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

  根据矿井瓦斯、突水、动力性灾害,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毒物泄漏,重大火灾等重大工业事故灾难特性,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事故灾难的预警、事故灾难应急保障、事故灾难应急信息交换共享与集成、人员定位和搜救、应急抢险等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应急救护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和地方进行应急救援技术推广示范。

  三、落实四项工作保障措施

  (一)整合安全科技资源。不断创新安全科技研发体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通过建立科技研发平台、技术转化与服务平台、技术推广平台、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法规标准平台和智力资源平台等6类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体系有效运转。

  (二)千方百计筹措科研资金。安全科技研发的投入除要用好国家拨付的科研资金外,积极争取政策,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特别是要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安全科技研发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奉献、求实、创新、协作”精神,结合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和重点科技项目的实施,培养和造就优秀的安全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推动有关部门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安全学科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气。采取切实措施,吸引社会优秀人才投身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四)积极用好各种激励、优惠政策。要抓住机遇,用好国家在财税、金融、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安全科技进步。同时,要加大评选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力度,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科普工作,大力发展安全文化、创新文化,努力培养创新精神,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氛围。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科技工作的领导,研究和制定加快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科技人才施展才华的政策环境,真正把安全生产事业发展转移到依靠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素质上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奋斗目标顺利实现。

二OO六年三月六日